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有效履职的影响。
(3)要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授权进行立法。[17] 3.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的权威。

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司法改革是我国进行重大改革的重要成果,形成了以审判为中心、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判者裁判及裁判者负责等共识和成果,这些内容需要通过修改予以明确。[2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个人获得了更大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而在新时代下,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范围将逐渐扩大和延伸至其他领域,包括平等权、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环境权、知情权、宗教信仰自由、居住权、救济权等。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实现,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能否实现,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关系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能否实现。
宪法和法律如何有效地保证个人自由和权利?如何在强势政府的背景下,政府不侵犯个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4.社会权利增强可能出现的问题。所谓宪法思维和法治思维,即是:(1)人民主权的思维。因此,专门委员会是常委会监督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具体监督工作的承担者。
[11]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19页。(二)人大专门委员会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此类做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现在地方人大专委会的主任委员绝大多数由年龄较大的官员转任。
人大工作的典型特征就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14]此外,专门委员会与代表和选民之间的联系同样没有建立长效的通道。

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这项工作对于基层法治政府的建设,保障公民权利意义尤为重大。摘要: 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是健全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三,专门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比例需要大幅提升,否则专委会的工作质量和审议质量都难以有效提高。
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专门委员会除了认真研究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参与办理人大信访案件外,还应当建立定期的会见代表和群众的工作制度。三、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在定位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人大专门委员会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专门委员的监督能量实际上未能在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出来,这也直接影响到人大监督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人大常委会监督要严格遵守《监督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但这些法定的监督方式,各地人大常委会运用却不够充分,如询问、专题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手段罕见使用。
如此一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虽然看似能够完满地走完,但所预期的监督实效则难以实现。同时,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过程搞得声势浩大,轰轰烈烈,但雷声大雨点小,监督反应的问题大而化之,抽象宏观,没有操作性。

[22]对此,地方人大在实践中同样有更为明确的规则,例如《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22条规定,建立联系代表和代表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机制。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就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委会履职实质受到常委会多方面的制约。在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也都是由专门委员会事前与报告机关就报告内容沟通情况,做好报告前的准备工作。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而人大专门委员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上述建议,有的人可能发出合法性的疑问。随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随着加强地方人大建设的呼声也逐步建立起来。同时,各地常委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也不普遍不积极,只备不审基本是一种常态。
(四)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实行集体决策制。(三)优化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人员组成 专门委员会在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过程中,之所以未能发挥预期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源于专门委员会设置及其人员机构的欠妥当,故此有必要优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
具体来说,地方常委会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例如,当备案审查过程中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专门委员会时,就很容易产生部门保护主义或者踢皮球的现象。
(一)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地位 人大专门委员会是顺应人大制度的发展和人大职能履行的需要而设立的。[2]正如彭真同志所说,过去我们没有专门委员会,什么问题都提到大会主席团上来,不开代表大会时,什么问题都提到人大常委会上来,人大常委会因为人多就不好讨论多种问题,尤其是不能分类别地讨论,而且分组也不是按工作性质分组,所以我们才考虑要设专门委员会。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人大专门委员会功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着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的实现程度。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到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创新。[8]田纪云:《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权方面把腰杆子再挺硬一点》,田纪云:《田纪云文集》(民主法制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71页。[2]参见韩大元:《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
以特定问题调查为例,该制度其实早在1954年《宪法》当中既已规定,但至今却未被启动过,当然其中不乏诸多复杂的原因。从机构性质上说,它是法定机关,其产生、组织、领导体制、职权都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是会议审议没有严格的审议规则,往往是专职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头说到尾,其他委员配合开会。为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因此会议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质量。但专门委员会在作用发挥过程中仍然存在议决机制、人员结构、职能发挥空间等层面的问题。
[4]《监督法》中关涉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可参见秦前红等:《地方人大监督权》,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34—143页。[17]参见温辉:《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法学杂志》2015年第1期。其中不少条款涉及到人大专门委员会如何在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发挥作用。由此可见,将专门委员会视为同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内部机构无疑是认识上的错误,而这种错误极可能导致削弱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例如,在每年常委会的监督计划的确定中,通常由专门委员会根据了解的情况提出建议。试举一例,立法权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权力之一,但此一权力的充分行使其实是需仰仗于各专门委员会的。
集体决策的方式是会议。鉴此,需借由必要的改良路径,探寻专门委员会制度的提升空间,以此加强其在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发挥职能的空间及方式有限。在实践中,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的重要表现就是监督工作的重程序轻实效,这是各地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 |